《西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将于10月1日起实施
发布日期:2019年11月20日
央广网西宁9月26日消息(记者刘泽耕)记者25日从《西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条例》已于2019年7月12日西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2019年7月31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将于2019年10月1日施行。
《西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新闻发布会现场(央广网记者 刘泽耕 摄)
据了解,《条例》共六章六十二条,主要包括:总则、文明行为基本规范、鼓励与支持、实施与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等。《条例》制定过程中,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宗旨,坚持以上位法为依据,坚持问题导向,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充分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和依法立法的精神。
《条例》结合西宁实际,从公共场所、公共秩序、公共设施、公共环境卫生、文明出行、文明旅游、文明上网、建设文明校园、促进文明家庭建设、执行公务、纪念英雄烈士、医疗服务等多个方面,对个人和单位的文明行为准则提出了较为全面和较高标准的要求,让全社会明白“能做什么”“倡导什么”“禁止什么”。对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需要着力予以鼓励和支持的文明行为作了特别规定。对见义勇为、无偿献血、慈善公益、志愿服务、设立爱心服务设施、民族团结、绿色低碳、移风易俗等文明行为予以鼓励和支持,并在条例中设定了表彰奖励、关爱帮扶制度,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优秀志愿者、道德模范的保障措施,增强了文明行为表彰奖励的实际效果。对实施和监督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规定了网信、教育、公安、城管等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职责和乡镇、街道、居(村)民委员会推进移风易俗、治理陈规陋习的职责。规定了群团组织应发挥对特殊群体促进文明教育的作用。针对受道德约束的不文明行为不易受到惩治的情况,设定了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劝阻、投诉、举报、曝光机制和规范文明执法的规定。
《条例》重点瞄准15种不文明行为,列出重点治理清单,并设置了相应处罚。